《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学习重点辅导

发布时间:2009-11-25 作者:集团公司

     大家期盼已久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以第564号国务院令的形式予以签发,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共有9章52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有7条。主要规定了条例制定的目的、保安服务的概念与范围、保安从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的主管部门、对保安从业单位在服务活动中的基本要求以及对保安人员在法律方面的权益保护等内容。第二章“保安服务公司”,共有5条。主要规定了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和拟任法人代表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办理的程序以及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及申请办理的程序。第三章“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共有3条。主要规定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该向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以及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用保安员等内容。第四章“保安员”,共有5条。主要规定了申领保安员证和从事保安工作必须具备的条件和限制性的条件,同时规定了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与保安员签定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对保安员进行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进行考核,以及保安员因工伤亡应享受的待遇等内容。第五章“保安服务”,共有11条。主要规定了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与客户签定服务合同;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不得聘请涉外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保安服务公司派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应该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技防产品应符合质量要求,使用技防技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影像资料、报警记录应保留备查,不得删改或扩散;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处置纠纷;保安员穿戴的服装和配备的装备以及保安员为履行职责可采取的措施和不得有的行为等内容。第六章“保安培训单位”,共有4条。主要规定了保安培训单位设立的条件,申请办理的程序。第七章“监督管理”,共有5条。主要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保安从业单位监督管理的各种权限。第八章“法律责任”,共有9条。主要规定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之有关规定所应负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监督职责所应负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家机关及其他工作人员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经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等内容。第九章“附则”,共有3条。主要规定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保员证的式样及申请上述证件的时间限制和条例开始施行的时间。
      这次颁布的《条例》,从整体上说有以下几大亮点:
       亮点一:《条例》40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从法律上明确了今后公安机关将不能再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保安服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否则将要按照《条例》48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公安机关独霸保安天下的局面将成为历史而一去不复返。
      亮点二:凡是符合《条例》第8条规定的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走向市场化。《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放开了保安服务市场,给合资、国有、民营等保安服务公司及单位自建保安组织创造了同等发展的机会,另一方面也通过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之间的竞争,促进着保安业,更为健康、有序地发展。今后,保安服务行业的激烈竞争将不可避免。
      亮点三:《条例》第23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可以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打破了过去划地为牢,保安企业不得跨行政区域经营的规定,给保安企业今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与支持,有助于保安企业的良性发展。
      亮点四:《条例》第13条、15条、41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娱乐场所不得自建保安组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保安服务或者保安培训,这就从法律上制止了保安行业的无序竞争。
      亮点五:《条例》对保安员的招收、培训和保安服务行为作出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对规范保安服务企业管理和保安员服务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第16条、17条明确了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限制性的条件;第29条、30条对保安员工作中的职责权限也从法律方面给予了明确界定。
      亮点六:《条例》第21条、25条、26条对在保安服务中签定的客户服务合同,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留存时间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任意删改或扩散;对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秘密等从法律上作出了规定,《条例》第42条、43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的标准。
      亮点七:突出以人为本。《条例》第6条、7条规定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受法律保护,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保安员参加社会保险、因工伤亡、因公牺牲应享受的待遇在《条例》第5条、20条中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大家在学习中,应注意重点掌握以下方面:
      一、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管机关。《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保安服务行业协会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依法开展保安服务行业自律活动。《条例》实施以后,公安机关由办保安转为对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今后,公安机关仍然是保安服务行业的监管机关,只是由原来的运动员成为了裁判员。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与拟任法人代表的条件。《条例》第8条规定,设立保安服务公司要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法人代表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及所需证明材料,取得保安服务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设立分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按照《条例》第42条规定:(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保安从业单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招收保安员的条件和限制性条件。《条例》第16条规定,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条例》第17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条例》第42条第四款规定,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四、保安员的培训、教育与考核。《条例》第18条、19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需要定期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应当定期对保安员进行考核,发现保安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办理。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条例》第43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保安员的职责与权限。保安员在执勤中,按照《条例》第29条之规定,可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
     (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
     (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按照《条例》第30条之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保安员有上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第45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保安员有权拒绝违法指令。《条例》第31条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如有违反,按照《条例》第44条之规定,对保安从业单位的处罚和对保安员赔偿依照有关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七、不得阻碍执行公务、追索债务或采用暴力手段处置纠纷。《条例》第26条第二款规定,保安从业单位不得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如违反,按照《条例》第43条第四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不得擅自提供保安服务。《条例》第41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不得超范围经营。《条例》第15条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工作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如违反,按照《条例》第42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应当对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条例》第21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对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应当拒绝,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如违反,按照《条例》第42条第五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签定和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条例》第21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应当与客户单位签订保安服务合同,明确规定服务的项目、内容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安服务合同终止后,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将保安服务合同至少留存2年备查。按照《条例》第42条第六款之规定,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同时,对保安服务中行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也要按照规定留存至少30日以上备查。如有违反,也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十二、保安服务有关保密规定。《条例》第26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按照《条例》第43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三、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条例》第25条规定,保安服务中使用的技术防范产品,应当符合有关的产品质量要求。保安服务中安装监控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使用监控设备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按照《条例》第43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四、不得删改或者扩散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条例》第25条第二款规定,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保安从业单位和客户单位不得删改或者扩散。按照《条例》第43条第三款之规定,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十五、损失赔偿与追偿。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按照《条例》第46条之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十六、对人民警察监督。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在保安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条例》第49条之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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