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保安员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践中,如何真正将保安员的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仍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结合我国保安员权益保障的现状,从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提升保安员的维权意识和提高保安组织化程度等三个方面措施真正保障保安员合法权益。
健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
保安服务业是国家的特殊服务行业,从1984年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成立至今,其法制化的程度一直不能令人满意,直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出台才逐渐得以完善。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为保护保安员合法权益,增强保安服务工作的吸引力、凝聚力,促进保安队伍的建设和发展,对保安员权益保障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保安员依法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二是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岗位需要,为保安员配备必要的装备。三是规定保安员有权拒绝保安从业单位或者客户单位的违法指令,保安从业单位不得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四是保安从业单位应当依法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应当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抚恤优待。
然而,这些规定只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可能碰到许多触及保安员合法权益的问题和难点,这些问题在法律上还存在着不明晰、不准确和不到位的地方,亟待解决。如个别保安服务企业逃避社会保险金交纳义务的现象比较明显,保安员的利益被侵害,如何监督以及由谁来监督保安服务企业为职工办理各类社会保险?再如保安服务工作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的可能性比较大,仅仅依靠基本的社会保险不能确保保安员在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后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如何引导规范保安服务企业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其伤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免去保安员的后顾之忧,投保的额度如何确定,由哪个部门监督这项工作的执行,这些问题亟需解决。
实现这些还需要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来保驾护航,应下大力气完善现行的保安人员社会保障体制,建立保安服务业的管理机制,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监管。并明确地将其与经营资格挂钩,如果在抽样检查中不符合规定,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仍然不改的不予年度注册或取消经营资格。只有全面地去考虑保安员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才能真正达到维护保安员合法利益的美好初衷和最终目的。
提升保安员的维权意识
保安员大多年纪小、文化素质不高,不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维权意识不强,投诉积极性不高。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长期影响,保安员在遇到侵权问题时,常常拉不下面子去讨说法,不愿意找麻烦,多数情况是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而选择忍气吞声,这是保安员自身权利长期受损的原因之一。另外,个别保安员在认知上也存在误区。如《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要求企业为保安员缴纳社会保险,按照相关规定个人也需要交纳一部分。个别保安员不但认识不到保险的好处,相反还会把这部分出自他们工资的投入看作是没有必要的浪费,况且因为许多人没有把保安当成一个永久的职业,只是个过渡,一旦遇到合适的工作就立即跳槽,他们也担心缴纳保险的这部分钱最后会石沉大海,拿不到手,于是坚决反对投保,导致社会保险所给予保安员的权益保障很难得到落实。
因此,提升保安员的维权意识,务必做到以下几点:一、向保安员普及《劳动法》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育保安员的维权参与意识。让这些法律法规在保安员中人人皆知,将他们列入保安员培训考核内容,相关内容不掌握,考试就不能通过,保安员就不能上岗。二、新闻媒体应加强对保安员合法权益及被侵权的事件的宣传和报道。三、着力解决保安员合法权益投诉纠纷事件。有关部门必须积极受理,着力解决每一件纠纷,让保安员切实感受到投诉有门、投诉有果。
提高保安的组织化程度
多年来,中国保安协会在公安部的领导下,在协助主管部门参与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以及行业自律、维权服务、创办会刊和内外交流等方面做了很多工作,较好地发挥了行业中介组织的作用。然而,要保障广大保安员的合法权益,仅仅依靠保安协会是不够的,同时还要提高保安的组织化程度,发挥民主渠道作用,让保安员参与到与他们利益相关的政策制定工作中来。如增加人大代表中保安员的数量,尤其是一线保安员代表的名额,因为只有他们才最能代表保安员的心声。另外,还要逐步建立起引导和组织保安员并能代表保安利益的组织,如保安员工会等,从广大保安员中选出代表,由这些代表向相关部门传递普通保安员的利益需求和呼声,让社会更多地关注和关心保安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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